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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人身傷亡支援服務
工傷索償、職業病索償、疏忽索償
因工受傷,簡稱工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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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意外受傷,如鋸切工作時受傷、電擊受傷、操作機械時受傷、電梯維修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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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清潔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搬運重物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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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廚房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燙傷、滑倒、切傷、鑊具使用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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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物流及運輸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從高處墮下、搬運重物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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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大廈管理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巡樓期間在樓梯滑倒、搬運重物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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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公室工作時意外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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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院舍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移動老人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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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弱智人士院舍工作時意外受傷,包括照顧有特殊需要人士時受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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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意外死傷者有兩種索償可能,即:- 1.工傷、職業病索償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2.工傷意外疏忽索償 – 根據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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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所有受僱於各行各業的工友,包括體力勞動僱員、建築工人、政府公務員和白領文職人士,只要他們是因工受傷或死亡,或在乘坐僱主所提供或代僱主提供之交通工具往返工作途中的死傷者,或經醫生證實患上法定職業病,均可以受法例保障,向僱主提出因工受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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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工傷意外很多時是因為僱主或其他第三者疏忽或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或系統而引致的,因此工人 (不論其是否為僱員) 亦可根據普通法提出疏忽索償。
交通意外疏忽索償
交通意外死傷者(不論在交通意外中是途人、乘客或司機),若因為另一車輛的司機疏忽駕駛,引致受傷或死亡,可循普通法控告疏忽一方,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向肇事司機、車主、保險公司索償,維護死傷者權益。
醫療疏忽索償
醫療疏忽索償,包括未經病人正式同意進行治療、延誤診斷、手術後在病人體內留下手術儀器、沒有解釋治療程序、手術過程粗疏、診斷失誤、水平低於一般已受訓的醫護專才應提供的合理水平等,苦主可向犯上疏忽的醫生、醫護人員和醫院索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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